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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2012/8/15 9:36:00 浏览次数:1708
关于贯彻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意见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以下简称54号令)已公布施行。为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100号)(附后)。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申请材料的要求
    (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企业,除提交54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1.企业所在地县级及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监管审查意见。
    2.发生亡人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提交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材料。
    (二)申请直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的企业,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
    1.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
    (1)企业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持续加强管理,未降低54号令规定的相关条件,经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确认的书面材料。
    (2)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企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54号令,无违法违规生产经营行为;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以及接受监督检查情况的书面材料。
    (3)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现场审查意见。
    (4)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以上证书。
    (三)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变更主要负责人、企业名称的,除提交54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2)企业所在地县级及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意见。
    2.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涉及改建、扩建烟花爆竹生产(含储存)设施及产品类别、级别范围的变更申请,除提交54号令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外,还需提交下列材料:
    (1)54号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规定的,并符合建设项目内容的文件、资料。
    (2)变更前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3)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监管审查意见。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改、扩建项目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变更原安全生产许可证。
    (一)调整生产产品(属原许可范围内,但安全评价报告载明不同时生产的产品进行交替生产且生产工序流程相似)而变更3栋及以下工房用途和安装、添置、更换新的机械设备的,或者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增加中转房的,但调整后不改变整体布局、不扩建工房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安全监管局组织验收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报相应市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调整3栋以上6栋及以下工房用途(但不提高所改变用途工房危险等级、不增工房定员)、在原址扩建3栋及以下工房、改建4栋及以下工房及完善中转房和配套生活用房的局部整改和较小规模扩、改扩建,使局部布局发生改变,生产能力提高,但调整和扩建、改建不新增建设用地、不改变原许可范围、不构成扩改建整条生产线的企业,由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监管局组织验收符合安全生产许可条件,报省安全监管局备案。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企业在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前不得生产,需要继续生产的,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的6个月内提出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停产时间超过6个月的,企业在申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须重新取得企业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规定程序重新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四、各地要根据《安徽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实施方案》的目标、要求,积极推进烟花爆竹企业标准化建设。要把着力点放在改善企业安全生产基础、规范安全生产行为、提高安全管理水平上,要确保标准化工作质量。2013年9月30日前提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的企业,可暂不提交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证明材料,但需提供在2013年底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书面承诺,承诺书需经企业所在地市安全监管局签署认可意见; 2013年10月1日后提出延期申请的企业,须提交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证明材料。
    五、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确保人员资格及人数符合54号令的要求。
请将本意见转发至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14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抄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三司,有关评价机构。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8月14日 印发
                                            共印3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