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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入推进全市2015年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018/4/8 13:41:29 浏览次数:219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委会,开发区管委会安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为深入推进全市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和省安监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皖安监规〔2014〕133号)等规定,2015年规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任务继续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具体任务指标见附件。

一、目标和任务

到2015年底,全部完成规下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任务。同时,要继续组织尚未达标的规模以上企业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内必须全部达标;组织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有效期满三年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延期评审;深入有序地宣传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使新建企业达到相应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要求,有效改善企业的安全基础条件。

二、方法和程序

考核评审依据国家、省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考评标准、考评工作实施细则和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进行。

(一)组织自评

1.企业应主动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成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自评工作组,对照相应评定标准开展自评,由所在县、市(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对自评报告出具意见后,将自评报告在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网上提交。

2.企业应每年进行1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并网上提交。

3.每年自评报告应在企业内部进行公示。

(二)评审程序

1.申请。

(1)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证书的企业,在上报自评报告的同时,向评审组织单位提出评审申请。

(2)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

②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行业评定标准要求高于本条款的,按照行业评定标准执行;低于本条款要求的,按照本条款执行。

2.评审。

(1)评审组织单位收到企业评审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审查工作。经审查符合条件的,通知企业自行选择相应的评审单位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2)评审单位收到评审通知后,应按照有关评定标准的要求进行评审。评审完成后,将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报评审组织单位审核。

(3)评审组织单位收到评审报告进行形式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形式审查不合格的评审报告退回并说明原因,合格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安排专家对现场进行复核,安排好日程后通知评审单位和企业。

(4)现场复核合格的,形成现场复核专家意见。现场复核不通过或需整改的(每月将不合格、整改合格的名单报县区局、抄送市局),企业整改后,出具补正材料由评审单位确认、专家签字后报送评审组织单位。

(5)评审工作应在收到评审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不含企业整改时间)。

3.公告。

(1)评审组织单位接到评审单位提交的评审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形成书面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评审报告,评审组织单位应退回评审单位并说明理由。评审组织单位按月/批将经评审和复核通过的企业名单报市安监局。

(2)市安监局对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公告,同时抄送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书面通知评审组织单位,并说明理由。

4.证书和牌匾。

(1)经公告的企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和牌匾由市安监局颁发,有效期为3年。

(2)证书和牌匾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统一监制,统一编号。规模以下企业证书和牌匾按省安监局有关规定执行。

5.撤销。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原公告单位公告撤销其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等级:

①在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材料不真实的;

②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③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

(2)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自撤销之日起满1年后,方可重新申请评审。

(3)被撤销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企业,应向原发证单位交回证书、牌匾。

6.期满复评。

(1)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企业,3年有效期届满提前3个月,申请复评,换发证书、牌匾。

(2)满足以下条件,期满后可直接换发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牌匾:

①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全面贯彻落实“五落实五到位”;

②按照规定每年提交自评报告并在企业内部公示;

③建立并运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④未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⑤ 安全监管部门在周期性安全生产标准化检查工作中,未发现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突出问题或者重大事故隐患;

⑥未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生产经营、储存场所,未扩大生产经营许可范围。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考核机制。市政府安委办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有关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得好的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落实不力、进展缓慢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建立激励机制。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实际情况,强化各项保障工作措施,落实各级责任,加大经费投入,制定激励奖励政策,为推进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供全方位支持。

(三)建立动态监管机制。

1.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七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全国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见》(安监总管四〔2013〕8号)规定,企业达标等级情况与安全费用提取比例、安全生产责任险缴存比例和工伤保险费率浮动政策相挂钩。对实行工伤保险费率下浮的参保企业,其安全生产标准化必须达标;对安全生产标准化不达标的企业,其工伤保险费率符合上浮规定的应予上浮。

2.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4〕8号)规定,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等级挂钩制度。在各类评先评优活动中,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作为必备条件,对未达标的企业予以否决。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级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抄送同级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国资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作为企业诚信体系评级、招投标和有关产业扶持政策等重要参考依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大督查,不断强化推进措施

今年是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到期复评的第一年,企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有了一定的认识。但由于受企业规模、管理基础、市场环境等多种因素影响,工作难度会进一步加大,任务十分艰巨。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认真总结经验,吃透文件精神,明确责任,转变工作方式,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服务和指导,创新达标模式,争取工作的主动性。要完善奖励和约束机制,规范政策引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对拒不开展安全标准化创建的企业,加大监督检查频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等问题,依法加大行政处罚力度,督促企业自觉主动开展达标创建工作,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二)深入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不断深化安全生产标准化宣传和培训工作,切实解决好部分企业思想认识不高的问题,增强企业主体责任和主动参与意识,营造浓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氛围。要组织心存畏难情绪的企业到先进单位参观见学,发挥典型示范引领作用,帮助企业查找问题,解决实际困难,充分调动企业创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由企业被动接受转化为自觉行为,促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三)创新机制,确保创建工作质量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把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当作服务企业的重要载体,深入企业,帮助指导,积极创新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新机制,确保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持续改进。积极引进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在安全标准化建设中的技术支撑作用,依托综合监管信息平台,整合监管部门、企业和安全生产中介服务公司等力量,形成一个科学的监管网络,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质量。

(四)严肃纪律,建立创建工作机制

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企业安全标准化创建情况组织检查,严肃工作纪律,严格评审程序、并对评审机构的通过率进行定期通报。各级安全生产监管人员及其他政府公职人员和评审组织单位工作人员及评审专家,要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索、拿、卡、要,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企业推荐或指定评审机构,不得收取企业和评审单位给予的评审费、有价证券、礼品等任何形式财物,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良好形象。督促企业继续对标检查、对标整改,防止出现管理下滑、隐患再现等“回潮”现象,进一步巩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成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动态循环、持续改进的有效工作机制。


附表:合肥市2015年工贸行业规上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任务表




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2015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