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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8/4/8 13:42:38 浏览次数:2391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有关企业: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安监总办〔2014〕49号,以下简《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认定分工

(一)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企业,由省安全监管局政务窗口受理、审定、通告,并由组织评审单位在政务窗口颁发证书、牌匾。

(二)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由设区的市、省直管县安全监管局审定通告,并确定颁发证书、牌匾发放。

(三)工贸行业小微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化,经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审核,由县级安全监管局通告,确定颁发证书、牌匾的发放。

二、严格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和评审人员的条件

(一)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的条件

安全标准化评审组织单位由省、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直接委托或者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确定具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组织能力的安全生产行业组织、社团组织和技术支撑机构承担。

评审组织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法人组织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组织程序、评审单位管理流程、评审档案管理制度等;有相关专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具备承担评审组织工作的能力。

评审组织单位不得从事评审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评审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

(二)标准化评审单位的条件

我省安全评价乙级机构可在规定的评价业务范围内,自行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评审工作。

其他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单位,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法人组织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办公设施和必要的技术支撑条件;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评审程序文件、评审档案、质量控制体系、管理制度和评审人员档案等。其中,二级标准化评审单位至少有5名以上能满足有关专业领域标准化工作需要,并通过标准化专业知识培训,具有标准化评审能力在职的评审人员;配备负责标准化日常管理工作的相关专业的专职工作人员。

评审业务范围划分及评审人员专业能力确定标准,具体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2号)有关规定执行。

(三)标准化评审人员的条件

评审人员是指评审单位参加标准化评审工作的评审员及聘请的评审专家。评审员应具备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60周岁,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安全评价师资格或中级以上(含中级)相应专业技术职称;通过标准化知识培训,考试合格,并按时接受复训。

评审专家应具备下列条件:年龄不超过65周岁,具有至少5年以上相关专业技术或安全生产管理现场工作经历;原则上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并具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专业技术职称;省、市安监局公布的专家库内的专家。

评审人员要其作出的文件审查和现场评审结论负责。

4.建立标准化评审专家库。省、市、县(市、区)安全监管局应根据标准化评审工作的需要,建立标准化评审专家库,以保障标准化评审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规范程序,确保评审质量

(一)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要按照“自评、申请、评审、通告、颁发证书和牌匾”的程序进行。企业自评后,自愿申请评审。

(二)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由评审组织单位集中报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安全监管局窗口审核、通告,并由窗口集中办理发证、颁发牌匾工作。

(三)评审组织单位要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要在审核评审报告过程中,按一定比例对相关企业标准化达标情况进行抽查,以确保评审质量。

四、严格监管,建立长效机制

(一)加强对达标企业的监督检查。企业取得标准化证书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自评,形成自评报告送原评审组织单位。

(二)建立安全生产先进企业达标免审机制。企业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3年)满后,符合《办法》第三条:评审程序“期满复评”条件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评审组织单位审查,并报安全监管部门同意,可直接换发标准化证书。

(三)实行达标企业动态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将标准化达标情况与日常安全监管工作结合起来。企业在标准化证书有效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存在严重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应视情取消其标准化等级,经整改合格后,重新进行评审。标准化达标等级被取消的,由原发证单位发出通知,收回证书、牌匾。

五、明确职责,规范评审运作

(一)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的规范管理,促进评审工作规范运作。要将评审单位作出的评审报告质量情况,作为日常安全检查的重要内容,开展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凡发现评审报告存在虚假或者严重失实等问题的,要严肃追究报告形成单位和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在评审工作中弄虚作假、牟取不当利益的评审组织单位、评审单位,一律取消评审组织单位和评审单位资格;对于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相关法人和评审人员,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

(二)建立对现场评审人员的工作评价制度,增强现场评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发现违规违纪行为。对出具虚假证明、报告,利用评审工作之便,索贿、受贿或牟取不正当利益,有违规违纪的其他行为的评审人员,依规取消其评审员资格,并视情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禁在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中违规获取各种不正当利益。严禁参与评审、组织评审工作。对违规参与并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六、其他事项

(一)全省各级安全监管局、各组织评审机构、评审机构和相关企业,要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安全标准化评审工作。

(二)各级安全监管局原印发的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评审、考评等办法,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要抓紧修改、完善和细化,确保我省安全标准化评审等各项工作规范、有序。